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进[2003]24号 2003-05-26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7]61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转发给你们。对通知中规定的有关内容,请结合总局“免、抵、退”税管理软件的推行及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进[2003]19号),一并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国税函[2003]9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 国税函[2003]95号 2003-01-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促使生产企业准确及时申报“免、抵、退”税出口额,总局决定,对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额实行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中的出口数据进行核对的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免、抵、退税出口额,须在企业申报的当月,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电子数据进行核对。 二、对生产企业申报的没有电子数据(有纸质报关单的除外)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和有电子数据但企业未在当月申报的出口额,应按企业申报的相对应的出口额或电子数据中的离岸价等计算销项税额,并在当月底前通知生产企业。生产企业须按对应的实际出口额,在次月视同内销缴纳消费税,并按计算的销项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计算销项税额的公式为: 没有电子信息(有纸质报关单除外)出口额的销项税额=没有电子信息(有纸质报关单除外)的实际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征税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已转入成本数额) 有电子信息企业未申报出口额的销项税额=企业未申报的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的实际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征税税率 三、对上述视同内销已缴纳税款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在收集齐退(免)税凭证后,可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退税。 四、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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