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1998]394号 1998-12-11 税屋提示——
1.依据渝地税发[2007]19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渝地税发[2005]337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重庆直辖后,由于部分地区对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不统一,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定为每月929元。 二、尚未执行上述扣除标准的地区,从1999年1月1日起对工资、薪金所得统一按每月929元的标准扣除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12月1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