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04]59号 2004-03-02 税屋提示——依据渝地税发[2007]19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从事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个人所得税。 二、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税款所属时间)止,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车船,免征2004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免税事项由各区县局审核办理。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三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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