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企业在邮局设立工资帐户的个人所得税管理规定 京地税个[2002]132号 2002-3-29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稽查部门反映和调查了解的情况,许多企业通过邮政储蓄设立代发工资帐户。其中,部分企业违反规定,将取得的经营收入支票直接通过邮政储蓄转帐,用于代发职工工资,从而达到少计收入、逃避纳税的目的。这个问题引起了市政府和北京市邮政储汇局的高度重视。针对个别邮政支局违规收取代发单位经营收入支票发放职工工资的问题,为了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税务检查,北京市邮政储汇局专门下发了《关于代发工资业务补充规定的通知》(京邮储汇〔2002〕13号),并表示将积极支持税务部门的工作。 请各区县局、分局,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主动与辖区内邮政储蓄部门联系,了解本区域内企业有无通过邮政储蓄设立代发工资帐户的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堵塞漏洞。涉及本地区之外企业发生此种情况,要及时与相关区县地方税务局交流信息,解决企业通过邮政储蓄代发工资中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问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