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发[1996]80号 1996-10-14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8月31日起,本法规第三条条款废止。 2.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冀地税发[2007]5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9日起第一条、第三条条款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营业税税收政策管理,经研究,现就钓鱼业、美容业、公用电话收入等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条款废止]关于钓鱼业 钓鱼是一项休闲娱乐活动,钓鱼场所无论以什么标准、采取什么形式向垂钓者收取费用,均应按营业税政策规定,就其收取的全部费用按“娱乐业一游艺”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美容业 美容业是近年来发展较快的一项服务行业,明显区别于医疗服务,不属于免税范围,无论是“美容美发”还是“医疗美容”等,也无论以何种形式收取费用,均应按“服务业一其他服务”税目全额征收营业税。 三、[条款废止]关于公用电话收入 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邮电部门自办的公用电话收入,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全额征收3%营业税;其他代办户上缴邮电部门收入依“邮电通信业”征收3%营业税,自留部分按“服务业一代理”税目征收5%营业税。具体操作中,各地可商邮电部门代扣代缴。 以上各条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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