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款征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发[2003]105号 2003-12-02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冀地税发[2007]5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9日起第二条、第三条条款废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3]53号)要求,现对我省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中税款征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按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费用即时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 二、[条款废止]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按照营业额附带征收的所得税征收率暂定为1%至1.5%。 三、[条款废止]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的综合征收率暂定为4.2%至4.8%。 四、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年终进行清算。 上述规定仅限于我省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税款征收,其它定额、定率征收方式,不得比照执行。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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