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2004]136号 2004-06-08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9]41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省具体规定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管理,切实落实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领购和使用《云南省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和《云南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管理的各项措施,结合《通知》要求认真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进行清理。 二、对符合《通知》要求,但暂未取得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证委员会核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证书》(以下简称“认证书”)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先按《通知》执行,但是,正在经营的企业必须在2004年8月底以前,新开办的企业必须在开办之日起2个月内提供“认证书”,否则,不予免税。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6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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