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发[2004]136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6-08
摘要: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管理,切实落实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领购和使用《云南省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和《云南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管理的各项措施,结合《通知》要求认真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进行清理。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2004]136号        2004-06-08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省具体规定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管理,切实落实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领购和使用《云南省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和《云南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管理的各项措施,结合《通知》要求认真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进行清理。

  二、对符合《通知》要求,但暂未取得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证委员会核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证书》(以下简称“认证书”)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先按《通知》执行,但是,正在经营的企业必须在2004年8月底以前,新开办的企业必须在开办之日起2个月内提供“认证书”,否则,不予免税。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6月8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