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沪国税进[2003]40号 2003-09-16 税屋提示——
1.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5年11月9日起,本法规第一、三、四、五、六条条款废止。 2.依据沪国税法[2009]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6日起第一、三、四、五、六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退税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并按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本市2003年度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办理,统一采用市局编制的审核软件外挂退税审核系统的方式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电子信息比对工作。对于未能通过比对的专用发票和相关专用税票,不予办理退税。 二、考虑到本市于2003年7月中旬起已实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全覆盖,因此,在2003年度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核时,仅对企业申报的属于2003年8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电子信息比对;对于2003年8月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税务分局仍应按有关规定加强稽核。 三、[条款废止]由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须提供增值税专用税票和专用发票两套单证,专用税票与相关专用发票可能发生“一对多”或“多对多”关系,如果某张增值税专用税票中某一关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能通过比对,应将整张专用税票视作无效进货凭证(但在专用税票稽核统计口径中,此类情况不予统计),即对未通过比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关联税票其开列的全部金额不计入本期进货的加权平均计算范围。 四、[条款废止]各税务分局在受理供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税票时,应按总局通知要求在销货发票栏内录入18位专用发票号码。对于出现一张增值税专用税票对应多张专用发票的情况,仍以空格分隔专用发票号的格式录入相关数据;专用发票如有连号,不得采取连写或简写的方式录入。 五、[条款废止]鉴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和电子信息比对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税务分局必须加强对所属企业的宣传辅导工作,敦促外贸企业在录入专用发票及专用税票申报数据时,严格按照18位的专用发票号码录入申报。对于已收到的专用税票中销货发票栏开列8位发票号码的,也应按照发票代码(10位)+发票号码(8位)的格式进行相关专用发票号的录入。另外,对于一张专用税票对应多张专用发票的,企业在申报时仍应沿用新增记录的方式进行录入。 六、[条款废止]目前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的清分工作由总局信息中心每日分批次发送给各省市税务局信息中心,再转发给有关退税机关,另外总局也在新版审核系统中增设了相关数据维护接口。而现阶段本市仍沿用旧版审核系统办理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因此,退税三分局要按总局要求在新版审核系统中通过上述数据维护接口定时读入专用发票信息,并负责定期导出数据成旧版审核数据格式,由退税三、四分局分别装载后供现阶段审核办理使用。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9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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