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所得税预缴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国税所[2001]21号 2001-06-12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闽国税函[2002]449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电力公司下属电力企业不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的函,本法规自2002年11月28日起停止执行。
你局《关于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暂不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政策的请示》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省电力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该公司应执行国税发[2001]13号文件。鉴于公司财务核算具体情况,对电厂、电业局及直属企事业单位,暂按企业内部模拟利润的60%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由省电力有限公司汇算清缴。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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