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村委会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所获得的各种补偿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地税所[1999]193号 1999-08-02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对村委会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所获得的各种补偿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辽市地税所[1999]1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村民委员会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依法选举产生的群众自治组织,负责本居住区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中的“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村民委员会不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因此,在国家没有明确之前,对村委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对个别村委会以企业、公司的名义(既是村委会、又是企业或公司)进行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8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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