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呆帐准备金计提和扣除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3]546号 2003-11-25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和福州市市中支行呆帐准备金计提有关问题的请示》(榕国税发[2003]460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意见: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和福州市市中支行2002年度按照每月允许提取呆帐准备资产余额的1%差额提取并在税前扣除的呆帐准备不调整补税。 二、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期末余额按各总机构的规定计提,不超过提取呆帐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实行统一计提呆帐准备金的金融企业,向成员企业分解呆帐准备指标,凡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的,允许成员企业在指标内据实税前扣除;否则,成员企业呆帐准备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按呆帐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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