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和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紧急通知[全文失效] 辽地税发[2003]55号 2003-06-06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和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紧急通知》(辽政发[2003]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通知》第一条有关税收减免政策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是指纳税人用自有房产进行经营的方可给予减免;对纳税人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房产进行经营的,不予减免。 前款规定的纳税人在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停止经营(活动)的,主管地税机关按停业户进行税收管理。本款所指的停止、关闭期间是,自2003年4月30日起至经各级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批准允许恢复经营之日止。 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上述停业户的核查,对经批准允许经营的业户应及时恢复征税。对违反规定擅自经营(活动)的,不得享受非典疫情发生期间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二、《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服务的企业”,是指受非典疫情影响较重的从事营业税税目中规定的旅店业。 三、《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免税或缓税申请,经市级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免税或缓税政策。免税或缓税申请应在10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在规定的免税或缓税期间内,上述纳税人应进行正常的纳税申报,但无需缴纳享受免税或缓税的税款。 四、《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税收征收定额的调整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一是按照公平合理原则,由市局在全市范围内对同一行业统一确定税收定额降低幅度;二是由县(区)征收局针对具体情况,逐户核定。无论采取哪种降低定额方式,定额降低的最大幅度不得超过50%。 五、对我省科研单位和有关企业购置用于“非典”的科研设备和其他专项设备,以及企业用于防治“非典”的科研经费,准予当年一次性成本列支。 各地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扩大税收优惠范围,不得自行简化审批手续。 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税收,或不按规定调整税收定额以及在定额调整中滥用职权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同时,应将本地区贯彻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措施和落实效果分别于2003年6月15日、10月15日前报省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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