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劳服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1998]503号 1998-11-11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劳服企业的发展,以充分发挥其安置待业人员的作用,目前,我市有些劳服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从而促进了劳服企业的资金优化组合。根据劳动部等四部委局《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的通知》精神,现将劳服企业改制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本市经市劳动局、市地税局确认为效益较好并具有一定安置能力且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试点的劳服企业自转制之日起视同新办劳服企业。(名单另文) 二、改制企业的征收管理问题 (一)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凡达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规定安置比例的,可从转制的当年算起,享受劳服企业的减免税政策。 (二)当年安置“待业人员”的计算口径,按市局京地税企[1997]207号《关于对北京市合力电信集团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条规定执行,即:企业减免税期满后存续期间安置待业人员及转制当年安置待业人员的总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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