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的公告[全文失效] 新财法税[2020]7号 2020-04-13 税屋提示——依据新财法税[2023]1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23年9月26日起全文失效。
一、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业等中小微企业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执行。 二、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一个月以上租金的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按免租金月份相应数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三、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上述困难减免税政策,实行“自行判断、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时无需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税务机关开展减免税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四、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本公告印发之前已缴纳应予免税的款项,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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