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部分废止] 辽财预[2001]734号 2001-11-11 税屋提示——依据辽财预[2003]204号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本法规中第1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7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01]145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对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作如下调整,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部分废止]从2001年5月1日起,按20%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娱乐业范围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 其余娱乐业项目营业税税率仍按省政府《关于取消娱乐场所收费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率的通知》(辽政发[1999]33号)规定执行,即:快艇、嬉水、其他娱乐项目、公园内儿童游艺项目、棋牌室执行10%的税率,设有ktv、影视欣赏等服务项目的餐饮和洗浴休闲场所执行8%的税率。 2、[部分废止]纳税人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业务,应分别核算营业收入,根据各自适用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按照最高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3、娱乐业税目的范围,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各地不得擅自扩大。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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