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阶段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9]61号 1999-04-06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1998年是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五年超税负返还政策的最后一年。为切实做好我区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的统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对外商投资企业五年(不足五年的,按实际返还期)超税负返还的有关税款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算,计算出最后一年应返还给企业的税款或企业应退还给国家的税款,并抓紧办理审批手续。 二、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多种项目的,其当期超税负返还的计算既要考虑实行营业税后税负增加的项目,也要考虑税负减少的项目,即按企业总体税负清算。 从事房地产的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的计算公式为: (1)累计应退税款=各年度建筑物销售收入×1.97%-各年度土地使用权销售收入×0.05%-各年度其他服务性收入×0.05%。 (2)1998年应退(补)款=累计应退税款-以前年度已退税款之和。 土地使用权销售收入与建筑物销售收入的计算方法和确定比例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计算不动产营业税返还时如何确定土地开发成本的批复》(桂地税函[1998]63号)的规定执行。对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房而不能准确划分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成本的,原则上各按50%的比例进行确定。 三、各地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超税负返还,除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994]365号)第四条报送有关资料外,还要报送本文所附的《五年税收返还统计表》和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以后的1998年度资产负债表。从事房地产经营的企业还要报送经当地建设局(或建委)已年检的1998年度从事房地产开发资格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1998年度多缴的营业税,可以全额退库或抵顶1999年度应缴的税款,但不能计算超税负返还。此外,外商投资企业不能计算超税负返还的范围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阶段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998]140号)的规定执行。 五、各级地税机关在进行五年统算后发现已退税数额比应退税数额大的,应责成企业尽快办理退还手续。应返还的税款也要尽快办理退库,最迟不要超过今年八月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9年4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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