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活动板房”货物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1995]第287号 1995-06-12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活动板房征税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活动板房”属有形动产类货物,发生销售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单位与个体经营者销售“活动板房”并负责为买方安装的,属混合销售行为,按规定征税。 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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