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发[2001]51号 2001-03-15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8月17日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4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部分废止或失效、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实施以来,一些地区在实际执行中反映了一些问题,为统一口径,保证该项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国产设备的范围 国产设备是指项目实施企业购置的,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注册的企业和组织生产的设备,包括内资、外商投资、外国企业和组织生产的设备,其设备上应有明确的国内制造的产地标识。利用进口零部件组装设备,只要该设备是由国内企业组装、产地标明为国内的,可认定为国产设备。 国内企业销售的由国外进口(原产地不在我国境内)的设备,不能认定为国产设备。 项目实施企业自制设备或利用购置零部件组装的设备,不能视为可抵免投资的国产设备。 二、关于项目及购置设备的审核 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应严格按照《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审核,要区别技术改造和更新改造的不同,凡仅是因设备报废、陈旧等原因的一般性更新,不能视为技术改造,不得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 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单位,一般应为有产品的生产加工性企业。单纯的商业、服务、交通运输、金融保险、邮政通讯、房地产等行业,其更新改造项目不能认定为技术改造项企业单纯为扩大生产规模,增加产品产量,而不是对现有生产设施进行改造的扩建项目,属基建项目,不应视为技术改造项目,不得享受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 企业申报投资抵免的设备,应严格审查是否是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生产经营性设备,凡以技术改造项目名义购置非生产性设备和非设备性资产及非用于技术改造项目的设备的投资,不得视为抵免所得税的投资额。 三、关于设备购置时间的确认 设备购置时间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形式购置设备的,以设备实际到货时间为准。即以设备实际到货年度已实际支付的分期付款或赊销合同约定价款的金额,为国产设备投资额,计算抵免。取得发票后,发票价款与己计算抵免的价款不一致的,要及时进行调整清算。 四、关于实际购置设备与批准设备采购清单的差异的处理 项目实际实施中,若仅是设备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购置价格等发生变化,但不属于超过采购清单批准的设备名称、数量的计划外购置,可不必履行变更手续,无需报批。超过批准设备清单的计划外购置,企业应先行向原审核机关申请追加购置计划,未申请或未经批准的,不准予抵免所得税。 五、关于项目立项与实施时间问题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已经批准立项并取得抵免所得税资格,但因某种原因在项目批准的计划期内未完工的,其超过计划期购置的设备,只要符合原批准条件和规定的,可准予其申请抵免所得税。 技改项目己完工交付使用,再以该项目名义购置的设备,不得享受投资抵免政策。 六、关于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机关 据了解,在1999年以前,限上技术改造项目(能源交通为5000万元,其它行业为3000万元),国家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均有权审批。1999年,限上技改项目全由国家经贸委审批。限下技术改造项目,由中央各主管部门和各省经贸主管部门审批。 按以上权限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在计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时,均可认定为立项有效。 但是,无论是哪个部门批准的项目,或不需由部门批准而由企业自主立项的项目,在申请抵免所得税时,均应首先取得国家经贸委或省级以上经贸部门出具的、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七、关于国家产业政策的执行依据 准予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和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两文件规定的投资领域的技术改造项目。 税务机关对已经经贸部门确认的项目,也要对照两个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核,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税务机关有权作出不准予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决定。 八、关于汇总纳税企业技改项目的所得税抵免问题 汇总纳税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一律由项目具体实施的成员企业申请并办理抵免事项。经批准立项并负责具体实施的单位,若是非单独核算、不向税务机关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单位,该项目的投资不能准予抵免所得税。 九、关于技改企业改组改制后所得税抵免、审核问题 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企业若在该项目未完成前,进行分立、合并等行为的,凡事实清楚、证件手续完备的,可由分立或合并后的企业继续抵免该项目以前年度结转和未完项目新发生的投资额。企业发生该行为时,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通报有关情况,并按照某种合理的方法(如销售收入、资产、人员等比例)分解基期应缴所得税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据以计算新增所得税额、投资抵免所得税额。 项目末完工前企业变更注册,其企业性质未发生较大变化,可由变更企业继续该项目的所得税抵免。 十、关于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技改企业抵免所得税问题 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原则上应先计算减免税。减免的税额,不作为计算技术改造抵免的应缴所得税基数。 设备购置前一年减征所得税的,以计算减税后的应缴所得税为基期应缴所得税额;设备购置前一年为免税的,其基期应缴所得税为零,抵免年度应缴税额可全额视为新增所得税额。 投资抵免年度为免征所得税的企业,其技术改造投资可结转至征税年度,在规定的剩余年限内抵免。 投资抵免年度为减征所得税的企业,以扣除减征税额后的应缴税额,为计算投资抵免的应缴所得税额。 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其被查出的企业所得税不得作为新增所得税额享受抵免,且在以后年度计算抵免所得税额时,其被查出的税款应并入相应的基期应缴所得税额中。 十一、关于亏损企业技改项目所得税抵免问题 企业无论是在设备购置前一年发生的亏损还是抵免年度发生的亏损,均应先弥补亏损,后计算抵免。在5年的投资抵免期内,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没有所得税的,不能抵免设备投资,其投资额也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抵免。 十二、关于抵免期限的确认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抵免期限应连续计算。在抵免期限内,无论是减免税年度,还是亏损年度,均应计算在投资抵免期限内。 十三、关干税务机关三次审核的关系 第一次审核,是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企业已完成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等基础工作,并已取得经贸部门的项目确认书后,向税务机关提出抵免所得税申请,税务机关进行的资格性审核,对技术改造项目自有资金投资额度、拟购置的国产设备清单等予以确认。第一次审核的权限,仅限于总局和各省级税务机关,各地不得将第一次审核的权限层次下放。 第二次审核,是由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企业某一年度已购置的国产设备投资额予以审核确认,并据以计算确定当年度准予抵免所得税的投资额。审核的内容包括购置设备是否是第一次审核的购置清单上所列设备及数量,是否是国产设备,购货发票的设备金额,等等。 第三次审核,是由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当年度实现的应缴所得税、基期的应缴所得税、经确认可抵免的以前年度结转和当年度的投资额等,计算审核新增所得税额及当年度可抵免的所得税额,并据以办理相关手续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第二、三次审核的管理权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 十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是国家为促进经济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鼓励政策。各地税务机关应认真贯彻执行,将政策落实到位,应严格按照《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两个文件的规定准确掌握。执行过程中,两个文件没有明确的问题,各地可以予以补充完善或做明确解释,必要时应及时向省局反映,以便妥善解决。两个文件已经明确的问题,各地不得擅自改变规定,使政策执行出现偏差。 (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是一项新的政策,也是一项复杂工作,技术含量较高。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人员培训学习,提高干部素质,认真做好审核确认和抵免计算工作,不能因其计算复杂、手续繁琐,而降低工作质量。对一些审核确认难度较大的项目,应深人实际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请有关专家参与审核。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所得税一项较大的优惠政策,对收入影响较大。各级税务机关在执行中,应严格把关,防止出现利用该项政策骗取税收优惠的现象。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或购置的设备,虽经有关部门批准、确认,也不得享受抵免所得税优惠。 (三)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国民经济和税收收入都会产生较大影响。各级税务机关要重视有关指标的统计分析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0]158号)的要求,准确、及时填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影响,以便做出全面统计,为领导政策决策提供准确依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0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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