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2000]55号 2000-03-21 税屋提示——
1.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地税[2007]6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5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自今年第二季度起统一采用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电子申报软件系统实行电子申报。纳税人在电子申报的同时,应一并报送《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并签章。 二、全省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电子申报实行按比例逐步推行的办法,即从第二季度起由各市、地、县自行选择30%的纳税户进行试点(不包括县级农业银行)。第三季度扩大到60%的纳税户,至第四季度所有县级以上(含县级)金融保险业纳税户全部实行电子申报。 三、今年全省县以下农村信用社暂不按《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实行营业税纳税电子申报。以后是否实行,待调研后再定。 四、试点户的选择和电子申报软件的推行,由地税部门负责。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宣传,相互配合,共同协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五、请各市、地国税、地税部门于2000年6月10日、10月10日前分别以书面形式将本地区贯彻落实《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上报省国税、地税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0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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