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发[2006]79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6-02
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嵌入式软件不属于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软件产品的范围,因此,从2006年1月1日起,嵌入式软件不得享受增值税超税负返还的政策。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鄂国税发[2006]79号             2006-06-02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的精神,加快我省软件产业的发展,现将软件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嵌入式软件不属于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软件产品的范围,因此,从2006年1月1日起,嵌入式软件不得享受增值税超税负返还的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或生产并且拥有著作权的软件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信部第5号令)的规定,登记备案生效后,均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的规定,享受增值税超税负返还的优惠政策。

  三、对软件产品和硬件组合销售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的规定执行。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信部第5号令)的规定,经审查合格的软件产品,由省信息产业厅批准,核发《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报同级税务部门备案。省国家税务局将及时在局域网上发布软件产品登记名单和证书编号,对企业的申报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进行审查,软件产品的具体类别按《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注明的类别确定,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06月02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