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粤国税函[2001]179号 2001-04-09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1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广东邮政局及其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省局补充明确如下: 一、广东省邮政局在2001年度,由国家邮政局在北京市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纳入我省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邮政企业包括省邮政局所属的各市、县邮政局、邮政分局、支局以及省邮政局各直属单位。 各级邮政企业所办的从事非邮政业务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邮政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省国家税务局粤国税发[1999]304号通知第三条规定停止执行。 四、地(市)级、县级邮政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执行。省国家税务局粤国税发[1999]304号通知第四条第二、三款规定停止执行。 五、广东省邮政局2000年度向所属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向所属邮政企业和部门拨付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和部门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的盈余部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附件:广东省邮政局2000年度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04月0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