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 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建文〔2021〕50号 2021-12-07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城管委、行政审批局,武汉市房管局,中国(湖北)自贸区武汉、宜昌、襄阳片区: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证照分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的通知》(鄂市监注〔2021〕19号),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推进我省住建领域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证照分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的通知》(鄂市监注〔2021〕19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在全省住建领域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提升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主要任务 (一)直接取消审批7项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甲级、乙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三级、四级、暂定级)、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丙级)、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丙级、丁级)、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三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丙级资质,事务所资质,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农林工程专业资质)直接取消审批(附件1)。 2.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取消。 (二)审批改为备案1项 3.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市州(含直管市、林区,下同)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备案工作的有关政策、实施由各市州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开。 (三)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7项 4.建筑业企业资质(附件1)在全省范围内(含自贸区)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审批程序参照《湖北省住建领域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实施方案》(附件3)执行。 5.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申报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监理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附件2)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审批程序参照《湖北省住建领域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实施方案》(附件3)执行。 6.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外,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具体审批流程由各市州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开。 (四)优化审批服务7项 7.房地产开发、质量检测、勘察、设计、监理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附件1)办理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精简申报材料,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加快推动信息共享,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企业资质和注册人员资格证书等材料。 (五)调整审批层级5项 8.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企业的部分乙级资质和建筑业乙级及以下资质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由省住建厅调整到市州主管部门(附件1),调整时间以住建部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颁布时间为准。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住建厅负责统筹全省住建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厅本级“证照分离”改革。各市州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部门“证照分离”改革,要建立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细化改革落地措施。改革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厅相关责任处室(附件1、2)沟通衔接。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优化监管层级,明确监管责任。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加强信用监管,完善企业信用体系,依法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并开展失信惩戒。对于直接取消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承诺的要依法查处。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市州要做好“证照分离”改革政策的宣传,让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广泛知晓改革,积极参与改革,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落实;及时收集企业群众反映的问题,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效。 附件: 附件3 湖北省住建领域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21〕3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企业申请以下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一)省住建厅审批的资质:施工企业资质认定(部分施工总承包甲级、乙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资质)。 (二)市州审批的资质:施工企业资质认定(部分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三)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申请的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甲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部分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部分施工总承包甲级、乙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资质)、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乙级)、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乙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审批流程 (一)企业申请。申请企业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进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厅审批平台),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许可,按照厅审批平台的提示,查阅审批部门的告知内容,在网上填报《许可事项申请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及《申请企业告知承诺书》原件扫描件等申报信息材料。我厅将企业提交的相关申报信息在厅门户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受理审查。审批部门在厅审批平台上接收到申报企业的告知承诺申请后,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受理后,审批部门按有关规定对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直接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向社会公告。企业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进入厅审批平台下载电子证书。 (三)事后核查。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由审批部门组织人员对企业承诺内容进行核查,跨部门审批的,由相关部门组织人员核查。核查以信息化手段、实地核查和函询核查相结合方式实施。核查结束后,审批部门将核查意见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核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在核查意见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部门提交补充陈述材料,逾期不提交或提交的补充陈述材料仍达不到标准条件要求的,审批部门依法撤回该项许可。核查发现企业存在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书的,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其该项许可。 三、监督管理 (一)申请企业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证书后,应当接受审批部门的事后核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相应支持;逾期不接受核查或不按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及支持的,视同虚构、造假行为。 (二)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在核查未完成前,不得申请注册地跨省、市变更;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相关规定,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三)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申报企业存在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书的,依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规定撤销其相应许可,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被撤销许可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应许可事项。针对承接风险较高工程项目的企业,要及时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抽查。 (四)被撤销或撤回行政许可的企业,其基于该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该次行政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应立即停止,并承担因此引发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 四、有关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此次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许可事项中,省厅审批事项,事后核查由省厅负责组织;市州审批事项,事后核查由市州住建部门负责组织。住建部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颁布实施前,我厅已委托市州审查的许可事项,其事后核查按原办法执行。 (二)加强组织管理。各级住建部门要建立事后核查联络员制度,各类许可事项都要指定专人负责核查的联络协调工作。各市州住建部门应健全和完善相关信息数据、档案,确保信息完整、准确,以便正常开展企业相关指标核查。加强审批全过程,特别是核查过程、结果资料档案的管理,专人保管、专柜存放。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级住建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等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告知承诺审批的政策、要求、流程,引导企业诚信申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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