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纳入2006年度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税源监管的企业报送报表相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市国税计[2006]35号 2006-2-26 税屋提示——依据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3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布置2006年度重点税源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1001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布置2006年度重点税源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国税计[2005]8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纳入2006年度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税源监管的企业(以下简称“重点税源监管企业”,名单附后)报送相关资料作如下要求: 一、重点税源监管企业应在每月10日之前(如遇公休日按规定顺延),自行选择网上报送或软盘方式报送,将2006年重点税源监管月报的《企业基本信息表》、《企业税收财务信息表》、《企业货物劳务纳税信息表》报送我局。 软盘报送地点:绍兴市国家税务局106室,联系人:章加兴,联系电话:5228075 二、重点税源监管企业应指定专人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认真填报《企业基本信息表》、《企业税收财务信息表》、《企业货物劳务纳税信息表》,由企业财务负责人对报表进行审核,并在纸质报表上签章和加盖企业公章。企业需在次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全年的纸质报表汇总报送给我局。 三、请各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的规定按时报送相关报表资料,并保证企业基本信息完整准确。上述报表报送的及时性、正确性将作为企业纳税信誉等级的考评条件之一。对未按上述要求报送的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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