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1998]261号 1998-12-14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情况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在上海、深圳及海外上市的股份公司从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年度纳税申报使用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此申报表由各地自行印制)。其它企业暂使用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仍使用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三、请各市于12月30日前将上述上市股份公司的名单上报省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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