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2009]8号 2009-1-12 税屋提示——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依照执行。 企业当年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要求税前加计扣除的,需在当年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按研究开发项目分别填写《研究开发项目审核确认表》(见附件),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的研究开发项目,在各年度发生的支出,企业可按《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汇总数计算,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加计扣除额。 企业应对所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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