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级分类管理评价工作人员及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注协理字[2022]16号 2022-8-19 秘书处: 经第七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研究,同意秘书处提交的《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级分类管理评价工作人员及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级分类管理评价工作人员及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8月19日 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级分类管理评价工作人员及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级分类管理评价工作质量,建立一支职业道德优良、业务精湛的评价队伍,根据《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师事务所分级分类管理评价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用于记载入库人员信息的数据库。 第三条 市注协秘书处负责建立专家库,规定入库人员的条件,选聘入库人员,定期维护和更新人员信息,联系并协调入库人员工作。 第四条 在本市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且自愿参与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级分类管理评价工作的为入库人员。 (一)在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3年以上; (二)熟悉会计、审计等专业理论及实务; (三)政治素养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从业记录,近3年没有因执业违规行为受到行业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第五条 入库人员出现下列情形时,市注协秘书处将予以移出专家库,同时通报其所在事务所: (一)未持续符合第四条规定的; (二)违反会计师事务所分级分类管理评价工作相关廉洁、保密、回避规定的; (三)不适合参与会计师事务所分级分类管理评价工作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市注协秘书处根据年度评价工作需要聘请专家库中部分人员作为参与年度现场评价工作人员,并通知其所在事务所,事务所应当保证通知所列人员按时参加并坚持完成现场评价工作。 第七条 评价小组应当由不少于3名的评价工作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 评价小组人员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分级分类管理年度评价工作安排,依据“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级分类管理评价指标评分标准”对参评事务所的内部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制度,以及项目工作底稿、相关信息系统等进行查阅、记录,公平、公正、负责地开展现场评价工作,及时完成现场评价评分记录表,并提交给组长。 第九条 市注协秘书处成立年度评价工作专家咨询组,主要由事务所负责技术或质量控制的合伙人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监管工作的人员组成。专家咨询组对评价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提供技术咨询,为评价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条 评价小组人员或咨询专家在工作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服从工作安排,坚守岗位,互相协作,尽职尽责,按时完成任务,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现场评价工作的,应当通过所在单位提前向市注协秘书处书面请假; (二)与被评价事务所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三)保持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宴请(含工作餐)、礼品或礼金等; (四)不得向参评事务所提出任何与分级分类评价工作无关的要求; (五)对评价工作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数据、评价分数、评价结果、异议办理以及其他关键敏感信息等负有保密责任,不得用于与评价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不得泄露给与评价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 第十一条 参加会计师事务所分级分类管理年度评价工作的时间,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规定,由市注协秘书处折合确认为本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二条 市注协秘书处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向参加会计师事务所分级分类管理年度评价工作的人员及其所在事务所支付合理费用。 事务所应当保证参加年度评价的人员在进行会计师事务所分级分类管理年度评价工作期间的业绩考核与评价、薪酬待遇等不因参加评价工作而受到影响。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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