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783刑初67号 詹某巧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2-05
摘要:被告人詹某巧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制造并出售非法制造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其他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粤0783刑初67号

  发文日期:2021-03-1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粤0783刑初67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詹某巧,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于潮州市饶平县,公民身份号码:445************21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饶平县************之一,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因本案于2020年7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2021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祖虎,系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二部刑诉(2021)Z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巧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秀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某巧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开始,被告人詹某巧在其居住的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内,通过QQ、微信等软件在网络上招揽客户,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信息利用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空白发票等工具,以未被国家税务总局采集到开票信息的公司名义,非法制造增值税普通发票后进行销售。经税务部门认定,被告人詹某巧非法制造并出售非法制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120张。

  2020年7月22日17时许,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詹某巧时,在上述房内查获华为手机1台、笔记本电脑1台、说明书1本、银行卡8张、笔记本1本、出仓单1张、快递单2张、顺丰快递单(繁体字版本)2张、顺丰快递单(简体字版本)11张、顺丰快递单2沓、中通快递文件封1个、顺丰快递小号文件封1个、顺丰快递文件封17个、顺丰快递大号胶袋4个、自制装订白纸簿7本、打印纸1沓、路由器1个、印章机用胶纸1沓、硫酸纸1沓、空白快递单1沓、空白送货单本4本、空白收据本16本,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查获针式打印机1台、喷墨打印机1台、电脑主机1台(硬盘、内存条已被拆卸)、空白发票本1本。

  被告人詹某巧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发票查验明细表、发票统计情况、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谢亦泉微信记录截图、接收证据清单、QQ及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图片、发票统计表、发票样本、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票样本及开票记录、QQ及微信聊天记录、电脑上提取的文件内容、QQ账号信息、二维码生成器软件、印章制作软件、微信转账记录、快递物流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快递清单明细、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发票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安徽*****酒店有限公司的开票记录及开票信息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银行存款付款凭证、中国工商银行支票存根、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费用明细账、营业执照、证人谢某泉、黄某、梁某、方某仪、张某锋、巫某强、黄某峰、郭某华、洪某、金某、吴某蓉、段某洋、李某琪、王某平、邝某笑的证言、被告人詹某巧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被告人詹某巧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巧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制造并出售非法制造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其他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均予以确认。被告人詹某巧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巧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缴获的华为手机1台、笔记本电脑1台、说明书1本、笔记本1本、出仓单1张、快递单2张、顺丰快递单(繁体字版本)2张、顺丰快递单(简体字版本)11张、顺丰快递单2沓、中通快递文件封1个、顺丰快递小号文件封1个、顺丰快递文件封17个、顺丰快递大号胶袋4个、自制装订白纸簿7本、打印纸1沓、路由器1个、印章机用胶纸1沓、硫酸纸1沓、空白快递单1沓、空白送货单本4本、空白收据本16本、针式打印机1台、电脑主机1台(硬盘、内存条已被拆卸)、空白发票本1本属于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缴获的银行卡8张及喷墨打印机1台在案证据无法显示为作案工具,依法由扣押机关返还给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詹某巧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缴获的华为手机1台、笔记本电脑1台、针式打印机1台、电脑主机1台(硬盘、内存条已被拆卸)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缴获的说明书1本、笔记本1本、出仓单1张、快递单2张、顺丰快递单(繁体字版本)2张、顺丰快递单(简体字版本)11张、顺丰快递单2沓、中通快递文件封1个、顺丰快递小号文件封1个、顺丰快递文件封17个、顺丰快递大号胶袋4个、自制装订白纸簿7本、打印纸1沓、路由器1个、印章机用胶纸1沓、硫酸纸1沓、空白快递单1沓、空白送货单本4本、空白收据本16本、空白发票本1本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梁霭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梁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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