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证券公司代扣代缴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二[2000]43号 2000-06-06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福建兴业证券公司《关于申请延缓执行代扣代缴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个人所得税的报告》(兴证会〔2000〕22号)称:由于受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影响,证券交易电脑尚未加装自动扣缴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个人所得税的操作软件,而面对众多股东和频繁的交易,人工无法跟踪操作,申请延缓执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697号文的规定,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帐户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其开立股东帐户的证券公司代扣代缴。各证券公司应当自行加装证券交易自动扣税软件,从2000年7月1日起,电脑自动扣税并按月及时入库。今年6月30日结息日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可暂由手工操作完成,具体按实结利息的三分之二(1999年11月-2000年6月)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依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特此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06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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