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仓储物流及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苏财规〔2022〕1号 2022-06-07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有关单位: 为推动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及产业发展,规范江苏省粮食仓储物流及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和《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我们修订了《江苏省粮食仓储物流及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2022年6月7日 附件 江苏省粮食仓储物流及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及产业发展,规范江苏省粮食仓储物流及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统筹中央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和省级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我省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政府引导、突出重点、规范运作、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下达专项资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等。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要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验收管理;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建议;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等。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粮食仓储设施、军粮供应网点建设、维修、改造以及高标准粮仓达标库区建设; (二)具有完整产业链的省级以上粮食物流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三)其他经批准的粮食仓储物流和产业发展项目。 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每年度工作重点,结合专项资金总量,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各事项的额度。 第六条专项资金针对不同事项,采取投资补助、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其中: (一)对粮食仓储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单个项目建设规模和补助基数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补助基数:平房仓900万元/万吨、浅圆仓1100万元/万吨、立筒仓1300万元/万吨。建立补助基数与建筑市场成本变化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 补助比例:苏北地区不超过总投资的50%、苏中地区不超过总投资的40%、苏南地区不超过总投资的30%、省属企业不超过总投资的80%。对采取竞争性立项方式选定的整市推进示范建设项目适当提高补助比例。 (二)对省级以上粮食物流产业园区、高标准粮仓达标库区、军粮供应网点维修改造等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给予定额奖补。 第三章 资金分配、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专项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建立省级项目库,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并对项目库进行滚动管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八条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评审结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程序报批下达。 第九条专项资金下达后,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实施管理,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资金预算、目标任务等。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按原程序重新报批。如发生项目变更、中止或撤销等,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批准后,调整或收回专项资金。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属企业应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必要时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和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相关人员,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止。《江苏省粮食仓储物流及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2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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