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税函[2023]58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413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4-27
摘要: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413号建议的答复

榕税函〔2023〕58号            2023-04-27

尊敬的林荣代表:

  《关于引入第三方机构协助税务机关清理欠税的建议》 (第1413号)收悉。我单位答复如下:

  感谢您提出的建议,我单位高度重视并进行深入研究,受宏观经济影响,企业欠税现象增加,在日常的税收征管中,税务部门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始终把清理陈欠、防止新欠作为重点工作来抓,不断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切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正常税收征管秩序,营造公平诚信的税收环境。

  一、关于充分发挥税务中介作用的建议

  涉税中介机构在涉税服务方面具有专业优势,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的重要作用。《关于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 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税总纳服发〔2022〕34号)明确税务部门要积极发挥涉税中介机构作用,支持其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加大对涉税中介机构及其信用信息公告力度,为纳税人自主选择涉税服务提供便利。根据涉税中介信用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激励措施,促进涉税中介行业诚信经营。因此税务部门将持续充分发挥税务中介作用,打造税收精诚共治局面。

  二、建立税务机关与第三方机构互动工作机制的建议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纳税主体应按照法律的规定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以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税款滞纳金在征缴时视同税款管理。因此,愿意积极补税的纳税人仍需按规定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无法通过第三方机构的服务予以减免或不予加收。

  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包括缴纳欠税,可自愿按照市场化原则选择第三方机构提供涉税服务。税务部门日常规范税务工作人员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交往,严禁为上述机构及人员介绍客户或者为其招揽业务提供帮助。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环节采集、接触到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应当为纳税人保密。因此在纳税人办理欠税、企业信用等级、企业注销过程中,税务部门不宜指定第三方机构为纳税人提供服务。

  三、福州市税务局可以选择一个区(鼓楼区)和一个县(闽侯县)等欠税企业比较多的区域作为试点第三方机构(律师事务所)协助税务机关清理欠税的建议

  税务部门欢迎第三方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收集纳税人意见建议和税费需求,协同开展税收服务,让各项税收政策精准落地,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关注,也非常希望能继续取得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领导署名:余茂铃

  联 系 人:郑 彬

  联系电话:83372335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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