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广州南沙先行启动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23-05-31 为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促进南沙先行启动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38号)的规定,现就南沙先行启动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注册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设立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分支机构以及非居民企业设立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机构、场所。 二、注册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属于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实质性运营。 对于仅在南沙先行启动区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任一项不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居民企业,不属于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实质性运营,不得享受南沙先行启动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生产经营在南沙先行启动区 指企业在南沙先行启动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等,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南沙先行启动区,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以本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相关合同。 (二)人员在南沙先行启动区 指企业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实际工作,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根据企业规模、从业人员的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名(含)至30名(含)从业人员当年度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账务在南沙先行启动区 指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南沙先行启动区。 (四)财产在南沙先行启动区 指企业拥有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财产,该财产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实际使用或对财产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且该财产需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匹配。 三、注册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对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属于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实质性运营。 四、注册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之外的居民企业在南沙先行启动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非居民企业在南沙先行启动区设立机构、场所的,该分支机构或机构、场所具备生产经营职能,并具备与其生产经营职能相匹配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属于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实质性运营。 五、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采取“自行判定、申报承诺、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管理方式。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实质性运营进行承诺,并填写《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企业应对纳税申报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企业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需将与实质性运营有关的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包括: (一)经营场所的产权或租赁证明; (二)生产经营决策、财务决策、人事决策的会议纪要等; (三)从业人员名单、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有关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四)账务资料、银行开户资料、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 (五)财产情况说明。 六、注册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居民企业,其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注册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之外的居民企业,其在南沙先行启动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计算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设立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符合规定条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执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南沙区税务局)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当年度新增享受的企业实施“全覆盖”核查,对存量企业按照一定比例抽查。 十、南沙区税务局、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建立企业实质性运营判定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南沙区税务局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情况难以界定的,通过工作机制研究予以确定。 十一、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 附件2:关于《关于广州南沙先行启动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5月31日 附件2 关于《关于广州南沙先行启动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以下简称《南沙方案》),促进南沙先行启动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南沙区税务局)、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南沙区财政局)、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广州南沙先行启动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制发《公告》? 根据《南沙方案》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提出了实质性运营的要求。为进一步增强政策的确定性,南沙区税务局会同南沙区财政局、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发布《公告》,稳定市场主体预期,确保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落细落准,以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南沙先行启动区做大产业“增量”,同时也要防范违规享受税收优惠等行业性、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二、《公告》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公告》的适用对象为注册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设立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分支机构以及非居民企业设立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机构、场所。 三、生产经营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如何理解? 指企业在南沙先行启动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等,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南沙先行启动区,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以本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相关合同。 生产经营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从两个层面进行标准细化,满足其中一项即符合生产经营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一是业务层面标准,要求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二是管控层面标准,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即生产经营决策(如计划、控制、考核、评价等)、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薪酬等)由设立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机构作出或执行。企业集团采取财务共享中心模式,集中统筹开展资金管理和配置的,南沙先行启动区的子公司具备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职能中的一项或几项,即可视为财务决策由设立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机构作出或执行。 四、人员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如何理解? 指企业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实际工作,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根据企业规模、从业人员的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名(含)至30名(含)从业人员当年度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实质性运营,需要有能够支撑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的从业人员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实际工作。考虑到无任何从业人员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实际工作是“空壳企业”最普遍的特征,不加以限制容易造成税收优惠的滥用,从有利于南沙先行启动区提高就业、带动消费、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角度出发,根据企业规模和人员总数设定最低从业人员比例标准,即: (一)企业从业人数不满10人的,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人(含)当年度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二)企业从业人数10人(含)以上不满100人的,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0%(含)的人员当年度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企业从业人数100人(含)以上的,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0人(含)当年度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在最低标准的设定上,综合考虑了各种规模企业和南沙先行启动区当前发展的实际情况,采取了分段的方式。上述标准根据南沙先行启动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 五、从业人员数量如何计算?社保缴纳时长如何确定? (一)从业人员数量的具体要求及计算规则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数。总机构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企业,从业人数是指其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总机构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以外的企业,从业人数是指其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内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非居民企业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机构、场所,从业人数是指南沙先行启动区内机构、场所的从业人数。 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从业人员社保缴纳时长的具体要求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且实际经营期不足半年的,其从业人员当年度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时长,至少按企业实际经营期的月份数减半计算;实际经营期满1个月不足2个月的,其从业人员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时长至少为1个月;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月的,其从业人员不受社保缴纳条件限制。实际经营期不含办理税务登记当月。 (三)有关案例 例:某企业2023年7月3日在工商注册登记,7月10日进行税务登记确认,从业人数情况如下表所示:
1.计算该企业从业人数,过程如下:
2.确定需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时长。 该企业在7月进行税务登记,当年实际经营期为5个月,不足半年,其从业人员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时长,至少按实际经营期的月份数减半计算,即3个月。因此,该企业当年度至少需有7个人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缴纳3个月(含)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六、账务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如何理解? 指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一是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会计档案是指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企业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形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会计档案资料如果是纸质保存的,应存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如果是电子形式保存的,应能够提供查阅。采取财务共享中心模式核算财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后续管理的要求,提供相关会计档案资料以便相关部门查阅或者检查。二是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南沙先行启动区。 七、财产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如何理解? 财产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强调的是企业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而持有的必要财产且该财产与生产经营规模相匹配。一些企业的财产已登记在其名下但不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如果符合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或者符合相关财产特征,对该部分财产是否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不做硬性要求。比如,一些交通运输业企业的车辆、船舶等运营财产,由于生产经营需要长期位于南沙先行启动区以外的地方,但确实符合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视为财产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又如,企业拥有的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由于不具有实物形态,只强调登记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企业名下即可。 八、存在哪些情形视为不符合实质性运营?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实质性运营:一是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仅承担对南沙先行启动区外业务的财务结算、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等功能;二是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且无法联系或者联系后无法提供实际经营地址。 九、相关部门对企业实质性运营如何监管? 相关部门将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建立事中政策辅导、事后风险防控机制,为企业提供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一是在企业预缴申报享受南沙先行启动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后,强化事中辅导和风险提示提醒;二是强化后续管理,明确南沙区税务局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情况进行后续管理;三是明确南沙区税务局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情况难以界定的,通过南沙区企业实质性运营判定工作机制研究予以确定,确保实质性运营判定结果的权威性、准确性,维护合法经营市场主体权益。 华税点评: 为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以下简称《南沙方案》),进一步增强政策的确定性,促进南沙先行启动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南沙区财政局、南沙区市监局、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发布《关于广州南沙先行启动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执行。类似于先前已出台的海南自贸港、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及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等地的实质性运营要求,此次《公告》从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对实质性运营作出规定。在管理方面,采取“自行判定、申报承诺、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实质性运营进行承诺,并填写《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 对于设立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已享受或者拟享受该项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我们建议企业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合规管理:(1)仔细研读鼓励类产业目录,判别自身是否属于鼓励类产业企业;(2)对企业自身情况进行梳理,辨别是否均满足实质性运营条件;(3)在企业预缴申报享受南沙先行启动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后,充分利用税务机关“事中政策辅导”机制,留存备查资料以应对后续管理;(4)税务机关将对当年度新增享受的企业实施“全覆盖”核查,对存量企业按照一定比例抽查。企业应做好资料存档工作,积极应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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