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财库发[2006]15号 2006-11-7 省直各部门,各市、州、县、林区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湖北省分行,股份制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武汉市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为了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事业单位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的要求,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财政厅等十厅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银行卡产业发展实施规划纲要(2005-2010年)〉的通知》(武银发〔2005〕125号)的规定,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制定了《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2006年11月7日 附件: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简化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结算与报销流程,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 一、公务卡结算方式的内容 (一)公务卡是金融机构为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发放,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公务活动开支的一种贷记卡。 (二)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 (三)公务卡分为个人公务卡(以下简称“个人卡”)与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个人卡是以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贷记卡,职工个人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单位卡是以行政事业单位名义开立的贷记卡,行政事业单位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 (一)行政事业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手续费等费用; (二)行政事业单位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水费、电费、维修费等费用。各地可根据本地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对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的商品服务支出的范围及额度作出具体规定。 三、公务卡结算的基本程序 (一)行政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因公务活动的需要,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并取得相应报销凭证和经持卡人消费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 (二)在公务卡透支免息期内,职工凭合规的报销凭证和消费交易凭条,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申请报销。 (三)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报销资金已经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财务部门登录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录入消费交易凭条的相关信息,从与集中支付系统联网的银联信息系统中提取相应的公务消费信息,核实后确定可报销金额,生成《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清算系统向公务卡账户或其他个人账户转账结算,完成报销程序;报销资金没有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则登陆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银联湖北分公司”)或开卡银行提供的公务卡信息系统,录入消费交易凭条的相关信息核实相应公务消费信息,确定可报销金额,通过相关账户向公务卡账户或其他个人账户转账结算,完成报销程序。 四、公务卡的标准 (一)为了保障金融信息安全,加强对公务卡监控和管理,公务卡统一使用“62”字开头的银联标准卡。银联湖北分公司要与各发卡银行确定统一的公务卡字段编码,报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备案。 (二)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换卡。 (三)具有一定的透支额度。原则上,个人卡透支额度上限不能突破5万元人民币,单位卡透支额度上限不能突破20万元人民币。具体透支额度由各地结合实际在此范围内自行确定。 (四)具有20-56天的透支免息期。具体透支免息期按照各发卡银行贷记卡相关规定办理。 (五)失卡零风险。 (六)具有多种还款方式。 (七)具有一般银行贷记卡的其他功能。 (八)享受发卡银行与银联的各项优惠活动。 五、公务卡代理银行的选择 (一)公务卡结算方式是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一种延伸。凡信用卡产品符合公务卡标准且从事国库集中支付代理业务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均可成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 (二)财政部门根据上述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和确定本地区的公务卡代理银行,并与代理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三)行政事业单位在财政部门确定的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或多家银行作为本单位公务卡结算的代理银行。行政事业单位确定代理银行后,要与银行签订代理服务协议,报财政部门备案。 六、公务卡的开立与使用 (一)公务卡的开立 个人卡的开立,按照“职工申请并签订领用合约、单位财务部门确认、银行办理”的流程办理。个人卡实行实名制,由开卡的职工自行妥善保管。 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开立一张单位卡。单位卡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实行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开户审批与备案制度,并纳入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监控。单位卡的开立,按照“单位申请、财政部门审批、人民银行审定、单位与代理银行签订服务协议、银行办理”的流程办理。各地财政部门在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开立单位卡时,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单位部门预算情况确定单位卡的透支额度。 (二)公务卡的使用 个人卡主要用于公务活动中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也可以用于个人消费。对个人卡用于公务消费的,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事前报批制度。 单位卡用于公务活动中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实行政府采购的小额商品服务采购支出,不得用于个人消费。单位财务部门可通过单位卡进行水费、电费、电话费等代扣代缴业务操作,具体事宜由行政事业单位、发卡银行与收款单位三方协商确定。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内部财务控制规范的要求,严格单位卡的使用管理。 公务卡持卡人要建立良好的信用意识,在免息期内按时还款。对于公务卡未按时还款而产生的罚息,个人卡由职工本人承担,单位卡由单位或相关责任人承担。 七、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的财务管理 (一)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行政事业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与报销基本流程。 (二)个人卡刷卡消费行为,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在报销环节,单位财务部门按照现行管理制度对个人卡公务消费行为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有权全部或部分不予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三)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工资、津补贴、奖金等工资性支出通过个人工资卡结算,商品服务支出通过公务卡结算,现金结算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别零星支出及特殊事项,具体范围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四)在公务消费中一律不得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对个人卡提现行为,视同个人消费行为,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对单位卡提现行为,视同违规行为处理。 八、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会计核算 (一)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财政部门与行政事业单位现行会计核算办法。 (二)经持卡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作为会计原始凭证进行管理。 九、加强各部门在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 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是一项综合性改革,财政部门、人民银行、行政事业单位、银联湖北分公司、商业银行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以形成工作合力。 (一)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的管理与监督,不断优化业务流程,做好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与政策解释工作。 (二)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商业银行和银联湖北分公司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 (三)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优先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加大对本单位职工的宣传培训力度。 (四)银联湖北分公司要积极改善公务卡受理环境,加大POS机具的投放力度,优化跨行交易网络,加强对商户收银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商业银行要加大对公务卡的宣传、培训力度,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十、全省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的实施步骤 全省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按照先省市、后县区,先一级单位、后二级及基层单位,先试点、后扩大、条件成熟后全面推开的步骤开展工作。 (一)省本级:2006年12月1日起一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2007年3月1日起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 (二)市州级:2007年3月1日起一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2007年7月1日起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 (三)县区级:2007年7月1日起一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2008年1月1日起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 十一、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配套管理制度 (一)各地应当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实施方案和本地区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单位内部公务卡结算的财务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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