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0]7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放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紧急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0-09-28
摘要:车购税证明是依法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凭完税证或缴款书开具的具有公示力的法定凭证,每车一证,随车携带,以备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放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紧急通知

国税函[2000]757号       2000-09-28

  为了确保车辆购置税如期开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车购税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现就发放和领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购税证明是依法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凭完税证或缴款书开具的具有公示力的法定凭证,每车一证,随车携带,以备检查。

  二、车购税证明共分汽车、摩托车、挂车、农用车、电车和免税车六种,分别适用于购置不同车种的单位和个人。

  三、车购税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防伪印制单位通过专车发运或机要运输方式,直接发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因时间紧迫又逢国庆假日,各单位务必指定专人值班,负责验收,分类登记数量以及起止号码,并出具收据。发现车购税证明有任何质量问题,均应及时上报。

  四、各单位验收合格的车购税证明立即存入票证仓库,专箱存放,标签注明车购税证明种类和存量,并确保安全。

  五、车购税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逐级下发至市,县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各征收单位所需车购税证明直接向市,县国家税务局领取。

  六、车购税证明的具体领用、开具、保管、销毁以及收发交接,账簿设置,报表编制,使用检查等,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参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09月28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