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对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关于要求将远洋船员航行补贴列为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津贴的报告》意见的函 劳薪字[1991]17号 1991-02-06 国家税务总局: 我部1月26日收到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1月25日《关于要求将远洋船员航行补贴列为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津贴的报告》([91]中远人字第0226号)。经研究,我们认为该项补贴可列入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范围。主要理由是: 一、远洋船员航行补贴虽然是1956年由交通部批准建立的,但在近几年调整该项补贴标准时,我部和财政部都是认可的,因此,应属于国家批准实行的津贴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四款的免税规定。 二、从该项补贴的性质看,一方面,它与在国外从事承包工程建设的劳务人员所得的外汇补贴和驻外使馆人员的外汇工资的性质类似,不属于国内消费,是发给远洋船员用于国外就餐、乘车、零用等项开支的补贴;另一方面,它与矿山、井下以及有毒有害等行业性特殊津贴一样,是对远洋船员特殊条件下劳动的一种补偿。 三、从船员队伍的现状看,目前招不进、留不住的现象较为严重。其主要原因,是该行业具有高度流动分散、长年照顾不了家庭、船上生活枯燥单调、危险大等特点。如果给予远洋船员的体现行业特点的特殊补偿性补贴再征收个人调节税,将不利于船员队伍的稳定。 四、目前远洋船员除了有40%的船岸差和远洋航行补贴外,其他收入与陆岸职工差不多。而且船岸差和航行补贴是按实际远洋天数计发的,在内海航线航行,船岸差还会降低,外汇航行补贴也不能享受。 以上意见,供你们研究时参考。 劳动部 1991年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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