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11-08
摘要:纳税人可以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网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纳税人已通过网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不再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纳税人还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或按规定采取邮寄等方式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采取邮寄方式报送的,报送日期为寄出日邮戳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11月8日至2024年12月7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电子邮箱:chexiaokun@126.com)

  税 屋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4年11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范围

  在安徽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外,应依法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报送种类

  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相关附表。具体如下: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选报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利润分配表。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外的其它类别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当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费用表、业务活动表)。

  (三)纳税人所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准则规定需要编报财务会计报表相关附表、附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审计报告等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三、报送期限

  (一)财务会计报表月(季)度报送。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月度纳税申报期内报送月度财务会计报表;其他纳税人应于1、4、7、10月纳税申报期内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表。

  (二)财务会计报表年度报送。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三)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可以同时延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四、报送方式

  (一)线上报送。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已通过网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不再报送纸质报表。

  (二)线下报送。纳税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或按规定采取邮寄等方式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采取邮寄方式报送的,报送日期为寄出日邮戳日期。

  五、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应将其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等信息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本公告规定报送相应财务会计报表。

  (二)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规定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7号)执行。

  六、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同时废止。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

  一、公告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和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程序,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制定本公告。

  二、哪些纳税人需要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在安徽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除外。

  三、执行不同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分别报送哪些财务会计报表?

  根据纳税人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对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要求和种类有所区别: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选报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利润分配表。

  (二)公告中第二条第四款中“其它类别”是指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执行《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等财政部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制定的其他行业会计核算办法的纳税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等其他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免于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纳税人所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准则规定需要编报财务会计报表相关附表、附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审计报告等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四、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有何要求?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分为按月(季)度和按年度报送:

  (一)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月度纳税申报期内报送月度财务会计报表;其他纳税人应于1、4、7、10月纳税申报期内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表。

  (二)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三)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可以同时延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五、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途径有哪些?

  纳税人可以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网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纳税人已通过网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不再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

  纳税人还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或按规定采取邮寄等方式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采取邮寄方式报送的,报送日期为寄出日邮戳日期。

  六、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中有什么其他规定?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将其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公告规定的期限报送相应的财务会计报表。

  (二)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7号)执行。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七、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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