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做好公司治理监管制度与公司法的衔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现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zhaofanglei_a@nfra.gov.cn,并在邮件标题中注明“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司治理监管司(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25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12月25日 税 屋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附件信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有关监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衔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部分规章进行修改: 一、在《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信托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二、在《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信托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三、在《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前述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银行保险机构发生的关联交易,应经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不适用本办法第五十七条免予审议的规定。前述关联交易的标的为银行保险机构提供的日常金融产品、服务等,涉及自然人单笔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下或法人单笔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下,且交易后累计未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的,董事会可对此类关联交易统一作出决议。” 四、《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中国银保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统一修改为“金融监管总局”。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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