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5-01-03
摘要: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统称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四章 退(补)税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依法办理汇算,实际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的,可以申请汇算退税。

  纳税人汇算补税的,应当在汇算期结束前缴纳税款。

  第二十三条 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六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汇算期内可以通过个税APP、网站选择简易申报方式办理汇算退税。

  对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且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优先退税服务。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提交汇算退税申请后,税务机关依法开展退税审核。

  税务机关审核发现退税申请不符合规定,应当通知纳税人补充提供资料或更正汇算申报,纳税人拒不提供资料或者拒不更正申报的,税务机关不予退税。

  第二十五条 申请汇算退税及其他退税的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的,需在办理以前年度汇算补税、更正申报或者提供资料后申请退税:

  (一)未依法办理以前年度汇算补税的;

  (二)经税务机关通知以前年度汇算存在疑点且未更正申报或提供资料的。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申请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办理税款退库。

  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账户信息有误的,按规定更正后申请退税。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办理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税款。

  选择邮寄方式办理汇算补税的,纳税人应当通过个税APP、网站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汇算进度并及时缴纳税款。

  第五章 管理措施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汇算期结束后,对未申报补税或者未足额补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纳税人纠正其未申报或未补税行为后,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撤销标注。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主动改正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第三十条 纳税人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配合税务检查、虚假承诺等行为,纳入信用信息系统,构成严重失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失信约束。

  第三十一条 单位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代为办理汇算,或者冒用纳税人身份办理扣缴申报、汇算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纳入企业纳税信用评价。

  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等未依法办理汇算的,关联纳入企业纳税信用评价。

  第三十二条 受托人协助纳税人虚假申报、骗取退税或者实施其他与汇算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按照税收征管法、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等规定处理,并纳入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十三条 汇算期结束后,对未申报补税或者未足额补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送达相关文书,逾期仍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曝光。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代为办理单位、受托人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纳税人可以依法投诉、举报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不适用本办法。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服务与管理,税务总局研究起草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下步拟以部门规章形式颁布。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个人所得税改革工作。2018年8月《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订,改变了实施近40年之久的分类征税模式,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新税制,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按年统一适用3%-45%七档超额累进税率。2019-2023年度的五次汇算,每年税务部门均发布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对汇算内容、适用情形、办理时间、办理方式、办理渠道、申报信息、资料留存、受理机关、退(补)税办理等进行明确,并逐年优化汇算服务措施,推出优先退税、预约办税等举措,汇算清缴制度的成熟度和稳定性持续增强。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五次汇算整体平稳有序,出台更加稳定成型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已具备条件。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规范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服务与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中全会部署,更好稳定社会预期,推进汇算工作的常态化开展,税务总局以前五次汇算公告内容为主体,在全面回顾和系统总结历次汇算清缴情况的基础上,充分吸纳纳税人以及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了《办法》,多次研究完善后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办法》总体延续了历年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公告的主要内容,共六章三十七条。主要有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汇算范围、汇算概念、纳税年度、汇算期限、汇算情形等内容。(第一条至第七条)

  第二章汇算准备及有关事项填报。主要明确纳税人汇算前需开展的准备工作,可在汇算时填报或补充的扣除、减免税及相关要求,对扣缴义务人申报的所得等信息有异议的纳税人可以发起异议申诉。(第八条至第十三条)

  第三章汇算办理及服务。主要明确汇算办理方式、办理渠道、资料留存、更正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延期申报等内容,以及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预约办理服务、政策解读操作辅导服务等。(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退(补)税。主要明确汇算退税条件、退税审核、账户要求、补税渠道等内容,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优先退税服务、简易申报退税服务。(第二十二条至第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管理措施及法律责任。主要明确汇算各方责任、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标注、纳税信用管理、信息保密、责令限期改正、处理处罚等内容,强调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法律救济权。(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附则。明确《办法》生效时间以及不适用《办法》的两类情形。(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七条)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办法》第六条规定了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且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前提下无需办理汇算的四类情形。其中,“(一)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规定金额的;(二)汇算需补税但不超过规定金额的”,主要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2号)中规定的“在2027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二)关于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扩围。2024年12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21号),将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围至全国。《办法》第九条第四项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可以在汇算时填报或扣除进行了说明。扩围地区纳税人存在2024年12月份缴存个人养老金情形的,税务部门将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提供个人养老金“一站式”申报服务,纳税人既可以在办理2024年度汇算时扣除,也可以提交给任职受雇单位在扣缴申报2024年12月属期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三)关于汇算预约办理服务。《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在汇算初期提供预约办理服务,有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通过个税APP预约”。近年来,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汇算,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个税APP预约办理服务,有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20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中下旬通过个税APP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2024年度汇算期间,税务机关将继续提供此项服务,纳税人可在2025年2月21日之后开始预约。

  (四)关于优先退税服务。《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且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优先退税服务”。主要是指,对“上有老下有小”、看病负担较重、收入降幅较大以及适用简易申报退税的群体,税务部门将延续执行优先退税制度,为纳税人提供更便捷的退税服务。

  (五)关于汇算退税审核提示提醒事项。《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审核发现退税申请不符合规定,应当通知纳税人补充提供资料或更正汇算申报,纳税人拒不提供资料或者拒不更正申报的,税务机关不予退税”。税务机关在开展退税审核时,发现纳税人退税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将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及网站消息、手机短信、电话等方式向纳税人开展提醒,纳税人接收该消息后,应当及时补充资料或者更正汇算申报,避免影响自身的纳税信用。

  (六)关于责令限期改正文书送达。《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汇算期结束后,对未申报补税或者未足额补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送达相关文书”。对已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税务机关通过个税APP、网站等渠道进行电子文书送达;对未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以其他方式送达。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