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资委[2020]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改革省属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5-01-12
摘要:浙江省国资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制定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公司治理完善程度、人力资源管理市场化程度、收入分配规范情况等,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管理。

  第五章 企业内部分配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本办法要求,制定完善工资总额管理各项制度规定,持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理顺内部分配关系,不断完善职工工资能增能减机制。集团总部和成员企业内部薪酬考核分配制度须符合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各项制度规定。企业集团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应低于当年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薪酬市场对标体系,开展业绩与薪酬双对标,构建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薪酬管理制度,以岗定薪、按绩取酬、岗变薪变,合理确定各类人员薪酬水平,注重向各类人才尤其是高层次人才倾斜,逐步提高关键岗位薪酬的市场竞争力。同时,调整不合理工资水平,做到职工工资能增能减,该高的高,该低的低,激发企业内生活力。

  第三十一条 企业要落实工资总额预算与清算工作的主体责任,按规定开展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清算评价等工作,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企业要加强人工成本监测预警,建立全口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不断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

  第三十三条 集团总部要切实履行收入分配监管职责,督促各级企业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外以其他任何形式列支工资性支出;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职工福利费等各项政策规定,规范职工福利保障管理,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列支。对不符合收入分配相关规定的行为,集团总部要及时进行查处,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第三十四条 集团总部应于2019年9月底前,将本企业工资管理相关制度或办法报省国资委备案。以后年度相关制度修订更新的,应及时报备。

  第六章 工资总额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省国资委将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纳入出资人监管以及纪检监察、巡察等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收入分配专项检查。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超额发放、工资外发放等违规行为的企业,省国资委将视情况对企业采取警示、通报批评、责令清退、扣减工资额度、扣减企业负责人年薪等措施,并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董事会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相关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企业监事会要落实对工资分配的监督责任。企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职工工资分配情况应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七条 省国资委、企业每年定期将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省国资委代管的集体企业,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非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或监管职责的其他省属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结合《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自2019年度起施行。《浙江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浙国资发〔2014〕2号)、《关于省属企业集团总部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资考核〔2014〕50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国资委关于改革省属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6-10      信息来源:浙江省国资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47号)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我处研究起草了《浙江省国资委关于改革省属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实施办法》的起草背景

  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是国资监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激发企业活力、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2014年,我委相继出台了《浙江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浙国资发〔2014〕2号)和《关于省属企业集团总部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资考核〔2014〕50号),初步构建了分级分类的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体系,主要对集团总部实施精细化管理,对所属企业授权集团总部按照效益导向原则进行管理。办法施行5年来,我处通过加强指导检查、分级分类监管、督促整改落实等方式,推动省属企业加强工资总额管理,优化分配结构,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进一步深化,工资总额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要求。去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明确要求以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升国有企业效率为中心,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意见对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完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健全工资分配监管机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国发〔2018〕16号文件精神,省政府于去年12月印发《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47号),对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与管理方式、完善企业内部分配管理、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等方面作出了更加明确、细化的规定。文件要求国资监管部门根据监管企业实际,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的起草过程

  去年以来,按照工作部署,我处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文件,加强与国务院国资委和兄弟省市之间的交流,广泛征求意见,研究起草了《实施办法》(审议稿)。

  一是加强政策学习与咨询。去年16号文出台后,我们抓紧学习文件和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研究中央和我省已出台的收入分配政策文件精神,向国务院国资委相关司局请教咨询,与兄弟省市相互探讨,与企业交流,借鉴经验做法,为办法出台打好基础。

  二是参与省政府实施意见的制定。积极配合省人社厅起草制定我省国企工资决定机制实施意见,对其三轮征求意见稿均提出了相关修改完善意见。召集座谈会,邀请省人力社保厅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专门听取省属企业意见,使省政府的实施意见尽可能地吸收我委和企业的意见。

  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实施办法》初稿形成后,我们征求了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相关部门以及各省属企业、委直属单位和委机关处室的意见;处内讨论修改完善并报委领导同意后,在相关部门、企业、委领导和委机关处室进行了第二轮意见征求,并再次召开座谈会当面听取企业的意见。根据第二轮征求到的意见,处内再次讨论修改后第三次征求企业意见,根据意见修改并报委领导审核后,形成了目前的《实施办法》(审议稿)。

  三、《实施办法》遵循的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1. 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一方面在工资决定机制中引入行业对标,对处于不同行业水平的企业工资总额增幅实行差异化调控机制;另一方面,要求企业内部建立健全职工薪酬市场对标体系,开展业绩与薪酬双对标。

  2. 坚持效益与效率导向。职工工资总额增长与净利润等效益指标、人均利润等劳动生产率指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指标挂钩,实现职工工资能增能减,不断优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

  3. 坚持分级管理。完善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分级管理体制,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制定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调控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完善内部分配结构。

  4. 坚持分类监管。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等,实行差异化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和决定机制,竞争类企业原则上实行预算备案制,功能类企业原则上实行预算核准制,并可动态调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条件成熟时可探索授权董事会管理。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38条,分为总则、工资总额分级分类管理、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工资总额管理程序、企业内部分配管理、工资总额监督检查、附则等七章,主要内容如下:

  1.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的依据与适用范围、工资总额的定义、工资总额管理的基本原则等。

  2.第二章—工资总额分级分类管理,阐述了分级管理模式下国资监管部门与企业各自的主要职责,对不同类型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以及不同管理方式之间的相互转换等。

  3.第三章—工资总额决定机制,该章是整个文件的重点,主要规定了工资总额决定的指标体系、不同指标的权重、具体的联动对应关系等。同时对年度间统筹使用、特殊事项支持、周期制管理、中长期激励等做了相应的规定。

  4.第四章—工资总额管理程序,主要对工资总额预算报送、动态监测、预算调整、工资总额清算等时间节点与要求进行了规定。

  5.第五章—企业内部分配管理,主要是对企业改革完善内部收入分配、强化收入分配监管、严肃收入分配纪律、加强制度建设与执行等方面提出了相应要求。

  6.第六章—工资总额监督检查,主要是对国资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企业内部监督、工资信息公开等作了规定。

  7.第七章—附则,对办法生效时间、集体企业工资管理等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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