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业务核算例解

来源:财会通讯 作者:邓汉宾 人气: 时间:2009-02-21
摘要:委托加工业务核算例解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分工日益细化,企业之间的合作也越来越广泛,越来越紧密。委托加工业务因其可以充分整合和利用社会资源,实现企业之间的优势互补、利益共享,日益受到青睐和重视...
委托加工业务核算例解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分工日益细化,企业之间的合作也越来越广泛,越来越紧密。委托加工业务因其可以充分整合和利用社会资源,实现企业之间的优势互补、利益共享,日益受到青睐和重视。越来越多的企业倾向于选择将本企业的产品的某一道或几道工序委托给其他企业加工,从而实现“短平快”的经济效益;而受托企业则可以充分发挥本企业设备和技术优势,获得加工业务,实现经济增长,可谓是一种“双赢”的合作。正是由于委托加工业务具有诸多优点,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猛。委托加工已不再局限于加工原材料的单一模式,而是呈现出形式多样、方便灵活的委托加工业务类型。现分别对几类委托加工业务的内容、核算要点进行介绍,并结合实例进行说明。

  一、发出原材料进行委托加工

  (一)业务内容

  这是一种常见的委托加工业务类型,由委托方将本企业的原材料(如钢材)交付给受托方,受托方按照委托方提供的图纸和工艺技术要求进行加工,加工结束后返回委托方,验收合格后由委托方支付相应的加工费。

  (二)核算要点

  这种类型的业务,其发出原材料、支付加工费以及加工结束后材料物资的返回等会计处理,主要都是通过“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进行核算。但要强调的是:这种加工业务,因为委托方交付给受托方的是原材料,由受托方进行下料加工,经过加工得到的可能是另外一种规格的材料,也可能是一种半成品。这样,返回多少数量的物资才是合理问题的关键。通常,委托方有相应的材料消耗定额,双方会根据这一定额作出约定,在消耗定额内的材料损耗由委托方承担,但超过消耗定额的材料损耗,需由受托方按照一定的价格进行赔偿。对委托方而言,定额内的损耗无需进行账务处理;对于超定额损耗需由受托方赔偿的部分,委托方可视同将原材料销售给受托方,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同时要结转相应的原材料成本,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例1]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材料一批。200×年2月2日,甲公司交付20000公斤A材料给乙公司,A材料成本为100000元。双方约定:由乙公司将A材料下料加工成B材料,其中每公斤A材料可加工成B材料2件。如果材料消耗超过此标准由乙公司按照3元/件赔偿甲公司,加工费为2元/件。乙公司于当月26日全部加工结束,返回B材料38000件,经甲公司检验全部合格,并验收入库,同时全额支付乙公司加工费。超过标准的材料消耗已由乙公司赔付给甲公司。(假定: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例中所有产品和加工业务均不涉及消费税;所列示的单价和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例中只对委托方的账务处理进行说明。文中所有举例均依照该假定。)

  (1)甲公司发出A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公司(A材料) 100000

  贷:原材料——主要材料(A材料) 100000

  (2)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加工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一乙公司(A材料) 7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2920

  贷:银行存款  88920

  (3)乙公司赔偿甲公司超过消耗定额的材料费

  借:银行存款  7020

  贷:其他业务收入——销售原材料(A材料) 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

  注:6000=(20000×2-38000)×3
  甲公司同时应结转相应的原材料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销售原材料(A材料) 5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乙公司(A材料) 5000

  注:5000=(20000-38000+2)×(100000÷20000)

  (4)甲公司将38000件B材料验收入库

  借:原材料——主要材料(B材料) 171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乙公司(A材料) 171000

  注:171000=100000+76000-5000

  二、发出毛坯或外购半成品进行委托加工

  (一)业务内容

  这也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委托加工业务类型,由委托方将本企业外购的毛坯(如外购半成品)交付给受托方,由受托方进行指定工序的加工,加工结束后返回委托方,验收合格后由委托方支付相应的加工费。

  (二)核算要点

  这种业务的账务处理与第一种业务相比较略有不同,有两点需要注意:

  (1)因为委托方交付的是产品的毛坯,所以不存在材料消耗定额问题,但却存在加工的废品率问题,合作双方通常事先会对废品率作出约定。在约定的废品率以内的废品损失由委托方承担,超过部分的废品损失由受托方赔偿。对委托方而言,约定废品率以内的废品损失无需进行账务处理,对于超出约定由受托方赔偿的部分,委托方可视同将原材料销售给受托方,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同时要结转相应的原材料成本,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2)发出毛坯经过加工,当返回委托方时已不再是原材料,应视同自制半成品,通过设置“自制半成品”一级科目和“库存半成品”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例2]甲公司生产C产品,C产品的毛坯由甲公司外购。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C产品的前两道工序。200×年3月5日,甲公司交付C产品10000件毛坯给乙公司,毛坯总成本为150000元。双方约定:乙公司加工结束后,根据甲公司检验合格数量以4元/件支付乙公司加工费。废品率不得超过1%,超过部分由乙公司按照17元/件赔偿给甲公司。乙公司3月30日全部加工结束,将9750件C产品送回甲公司,经甲公司检验全部合格并验收入库,同时全额支付乙公司加工费。超过约定废品率的部分已由乙公司赔付给甲公司。

  (1)甲公司发出C产品毛坯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公司(C产品毛坯) 150000

  贷:原材料—外购半成品(c产品毛坯) 150000

  (2)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加工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公司(c产品毛坯) 39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630

  贷:银行存款  45630
  (3)乙公司赔偿甲公司超过约定废品率的废品损失

 

  借:银行存款  2983.50

  贷:其他业务收入——销售原材料(外购半成品) 25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33.50

  注:2550=[(10000-9750)-(10000×1%)]×17

  甲公司同时应结转相应的外购半成品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销售原材料(外购半成品)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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