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规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含转移利润的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业务,若非“合理的经营需要”且不满足三个限制条件之一的,无论双方是否具有投资关系,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均不得在税前扣除。此时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就形成了永久性差异。 债务重组收益确认时间上的差异 对于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会计处理上于债务重组日一次性确认收益。而税务处理上,基于纳税人负担能力的考虑,《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两者之间存在着暂时性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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