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吉财农税字[1991]36号 1991-01-30 各市、地、州、县(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3号文件,《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通知规定贯彻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1991年1月30日 财政部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1991]财农税字第3号 1991-01-11 我部[1987]财农字第206号文件规定,铁道部经济承包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七五”期间免交耕地占用税,对其中应予征税的建设占用耕地,从1991年开始征税。这对于稳定铁路经济承包政策,支持铁路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在免税已到期,应恢复征税。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铁道线路免征耕地占用税,即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他用地不在免税之列。 二、从1991年1月1日起,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项目免税外,铁路部门其他项目如铁路系统其他堆货场、仓库、机修厂、车辆厂、招待所、疗养院、职工宿舍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均不在免税之列,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