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国税[1995]002号 1995-01-04 税屋提示——
1.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6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2.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2、3、4、5、6款废止。 3.依据京国税函[2004]53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本文第二条2、3、4、5、6条款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对金银首饰的消费税从生产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并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67号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金银首饰改变纳税环节征收消费税工作的领导。对金银首饰改变纳税环节征收消费税是国务院整顿黄金流通市场,抑制非法经营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对加强消费税的管理,堵塞漏洞,防止税款流失起到积极的作用。各分局要统一认识,加强组织,认真做好对税务干部的学习和培训,落实开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照金银首饰改变纳税环节的征管办法和有关措施、规定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通,确保金银首饰零售环节第一个征期的征收入库工作,为今后的征收管理奠定基础。 二、[条款废止]做好宣传辅导和认定登记工作。对金银首饰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和认定登记工作,是做好金银首饰零售环节消费税开征前的重要工作环节,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1.有关金银首饰改变纳税环节的政策规定和征收方法,要在明年二月第一个征期前,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向纳税人进行认真细致的宣传、辅导。同时,要做好开征后经常性的宣传和辅导。宣传辅导的重点是金银首饰改变纳税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征管办法、以及具体核算要求和手续,有关政策规定要尽快落实到纳税单位。 2.[条款废止]在宣传辅导的基础上,进行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工作。为了做好此项工作,市局已将中国人民银行市分行提供的零售企业(包括生产、批发单位)名单,按各分局辖区范围附发,请各局及时通知名单所列的经营单位办理认定手续,对未列入名单但从事金银首饰经营业务的单位,也要进行认真清理,并通知申报纳税。凡尚未取得银行核发的《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或银行有关批件的,在申报时,应另行登记,暂不办理纳税人认定手续,不得领用《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但必须按规定缴纳金银首饰零售环节消费税,待证件齐全后,再办理认定手续。凡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3.[条款废止]具体认定程序,先由分局税务所或征管机关按照金银首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金银首饰经营单位提供的认定资料进行初审,报税政科办理认定批准手续并发给《金银首饰纳税人认定登记证》。关于金银首饰经营单位应提供的“申报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的书面报告”暂以《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代替。 4.[条款废止]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定于1995年1月20日前完成,各分局对纳税人审批认定后,要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报送市局税政管理一处备查。 5.[条款废止]《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由市局统一制发。 6.[条款废止]加强对《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的管理: (1)必须建立“证明单”领、用、存、销的台帐及手册,定期进行核对。 (2)对“证明单”的各联次必须按规定留存和注销“证明单”第二联由售货单位在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局;“证明单”第四联由购货单位购货之后三十日内到国家税务局办理注销手续。 (3)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管理使用“证明单”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严格纳税申报。凡从事金银首饰的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均应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要根据《金银首饰购销存月报表》等有关资料,按规定计算应纳消费税,填写纳税申报表,并将《金银首饰购销存月报表》和“证明单”作为纳税申报附件,一并报送征收机关。 四、加强对金银首饰改变纳税环节征收消费税的纳税征收管理。金银首饰的消费税改在零售环节征收,对生产、加工和批发销售环节不征税。因此,要加强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严格进行应税与非应税的划分。工业生产、加工单位、商业批发单位都要按规定填报《金银首饰购销存月报表》,并向税务机关提供在批发业务经营中向购货单位收取的“证明单”。“证明单”注明的批发金额是确定批发销售额的基本依据,如果月报表上的批发金额大于“证明单”的批发金额,则对没有“证明单”的批发金额,比照零售业务征收消费税。 五、关于金银首饰的纳税地点。对在本市范围内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的纳税人,凡实行统一核算的,其销售金银首饰应纳的消费税,一律在纳税人核算地缴纳。 六、各分局在贯彻金银首饰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办法的过程中,要及时研究和反馈执行中出现的税政与征管问题,确保金银首饰改变纳税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各项规定运行到位。各分局于1995年2月20日前将金银首饰零售环节消费税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认定情况、征收入库情况和有关问题,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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