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广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8]493号 1998-10-29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7]193号)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有关会议精神,凡是使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要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利用该系统开具电脑专用发票,十万元版面额的手工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于明年适时取消。因此,目前各分局务必抓紧时间做好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开具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统计与推广防伪税控的宣传工作。 二、各分局应迅速通知所有领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务必于11月30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手续,同时督促纳税人填好《深圳市购买防伪税控机申请表》,一并交回主管税务机关。 三、各分局将初审合格的申请表陆续分批尽快送交市局(发票处)审批,最迟不得超过12月7日。 四、各分局应严格防伪税控机(包括金税卡,以下同)的使用管理,纳税人在购买税控机时应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深圳市防伪税控机使用责任书》(见附件二)。 附件: 1、防伪税控机推广工作流程 2、深圳市防伪税控机使用责任书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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