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核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版面金额和发售数量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2000]171号 2000-10-11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9]23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09年11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严格控制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版面金额,同时严格控制专用发票的发售数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新办企业和被列入市局京国税[1999]136号文件规定的监控范围的企业申请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核定其开具万元版专用发票,同时每次对其发售100份以下电脑版专用发票。 申请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新办企业因经营业务确需开具十万元以上千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须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实后报主管局长批准,同时每次发售其200份以下的电脑版专用发票。 二、对用票量大,财务核算健全且纳税正常的企业,申请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实并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可以核定其开具十万元版以上千万版以下专用发票,同时每次可以对其发售使用一个月以内的电脑版专用发票数量。 对申请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千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其所在地国税机关核实后报市局审批。 三、对其他一般纳税人申请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核定其开具万元版专用发票,同时每次可以发售其300份以下电脑版专用发票。 四、各区县局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要对本局管辖的已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企业按照本通知的规定,重新核定开具专用发票的版面金额和发售数量,重新核定工作须在10月底前结束。 五、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应及时与市局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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