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国税发[2002]3号 2002-01-07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6日起本法规市局补充意见部分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市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7]130号)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办理免税手续。 [条款废止]对于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重点龙头企业应同时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三个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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