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闽国税函[2004]648号 2005-01-06 税屋提示——依据闽国税发[2007]12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7月30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废止。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函[2004]373号)精神,2005年1月1日开始我省进行普通发票的全面换版工作。为了规范新版发票的印制,提高发票印刷质量,加强对普通发票的管理,省局就发票的组织印制、票面排版和发售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文件精神,为了确保新版发票版面的全省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统一印在发票的右上角。发票分类代码直接印在发票号码的上方,前面不再添加任何文字说明。发票号码印在发票代码的下方,在八位阿拉伯数字前加“No”字样,取消原来“No”前的“××国税()”。 二、[条款废止]根据《关于印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监制章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征[2001]31号)文件精神,在新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方案下发后,今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仍采用省局统一印制类,第10至12位的编制代码为001。省局仍委托各设区市印制该发票,并代管“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各地务必严格管理监制章,只限于印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条款废止]供旧车交易使用的“福建省××县(市)机动车辆销售普通发票”比照供新车交易使用的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存根联(黑色)、发票联(棕色)和记帐联(兰色)的基础上,增设第四联注册登记联(绿色)、第五联报税联(红色)和第六联提货联(黄色)。各设区市已增设联次并印制换版,但颜色不一致的,该票可使用至2005年6月30日。 四、为了降低发票印刷成本和保证各类发票的印刷质量,确保对发票真伪鉴别的准确性,除企业衔头印制发票外,要求各设区市发票印制必须以设区市为单位统一组织印制,不得单独以某县(市)为单位进行印制。 五、为了加强对企业衔头印制发票的管理,所有企业衔头印制发票都必须按规定在CTAIS中作入库和发票发售操作。2004年1月1日以来未作入库和发票发售处理的,务必于2005年2月底之前完成此项工作。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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