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发[2006]38号 2006-02-23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0年11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自1995年以来,我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实行了年度集中审查制度(以下简称年审)。从十多年的实践来看,年审工作对加强一般纳税人税收管理特别是资格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实行和深化,国家税务总局在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管理、日常税收管理方面,采取了诸如加强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税收分析、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等一系列措施,各级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力度不断加大,管理的范围日益拓宽,管理的方式不断创新。在这种情况下,集中在上半年对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年审,由于时间长、范围广、工作量大,消耗的人力、物力较多,不利于税务机关集中精力做好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等具体管理工作,也给税收资料普查、所得税汇算清缴等工作带来不便。针对这些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起,省局不再统一组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工作,不再统一印制年审表和资格证。在CTAIS操作中,省局不再作“年审工作安排”,各地主管税务机关也不再录入《年审表》。 二、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集中精力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日常管理。省局不再统一组织年审后,各地对一般纳税人的管理不仅不能放松,而且要进一步强化。 (一)加强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审核工作。对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要按现行有关规定严格审核,认真做好案头审核、约谈和实地核查工作,严把认定审批关。 (二)继续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清查工作。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按要求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律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要加强宣传辅导,积极引导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加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和日常辅导、检查工作。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情况对标准以下、税负偏低、零负申报、红字发票率较高的纳税人以及商业一般纳税人,重点开展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工作。对一般纳税人违反发票使用规定或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税收管理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管理,不定期组织对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进行审查;审查前,应由湖南航天信息公司及其所属技术服务部对防伪税控企业开票设备、企业开票人员资格进行检测和审验。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和审查,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委托或指定中介机构办理,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各级税务机关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以及征收管理中发现和暴露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分析,不断完善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日常管理,真正做到严格事前审核把关,强化事中跟踪管理,加强事后监督检查。 改变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查方式后,各地在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方面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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