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6]182号 2006-06-29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饲料免税企业的日常管理,着重监督审核企业实际生产销售的饲料产品品种与免税饲料产品品种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免税情况。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及时纠正,依法征税。 二、主管税务机关每年3月底前将申请检测的饲料生产企业名单、抽检品种(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企业生产经营地址、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报市、州国税局。市、州国税局汇总后于4月10日前上报省国税局。 三、饲料产品抽样和质量检测由省国税局指定的检测机构负责,质检工作结束后,负责质检的机构要向税务机关提交检验报告。 四、检测机构提交的检验报告一式四份。检测机构、省局、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各留存一份。检验报告在各级机关及纳税人之间传递时要做好签收记录。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检验报告的档案保管工作,严格按照检验报告执行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检验合格产品直接办理免税手续;不合格产品及无检验报告产品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五、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企业,自收到检验报告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检申请,逾期不予受理。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复检申请后,逐级上报至省国税局,由省国税局组织复检。 六、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随时上报抽检名单,省国税局接到抽检名单后,即刻组织饲料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抽样、检测。 七、《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吉国税函[2004]106号)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补充通知》(吉国税发[2005]147号)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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