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函[2006]376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业务出口退(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1-09
摘要:对进料加工复出口为多种不同退税率产品,在按照上述办法确定的分配率计算核销差异过大时,应按《核销情况表》中不同产品的“上期实际耗用进口额”和审核系统相应产品“上期实际出口额”分别确定实际分配率,进行上个核销周期退(免)税的核销。

  六、联网企业根据当期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单证收齐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并按照税务机关的审批情况做相应账务处理,参与下期纳税申报。

  七、联网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每个核销周期电子账册核销手续时,应按照海关出具的本核销周期《核销情况表》中注明的有关内容进行“进料加工手册核销”申报。口径如下:

  实际进口总值=退税审核系统自动计算的该电子账册项下实际进口总值(应与《核销情况表》中“本期耗用料件总值”合计数与“结转下期总值”合计数的和相同;如有不同,应对该电子帐册下进口明细数据据实进行调整,直至与《核销情况表》中数据一致);

  实际出口总值=退税审核系统自动计算的该电子账册项下实际出口总值;

  结转料件=《核销情况表》中“结转下期总值”;

  实际分配率=(实际进口总值-结转料件)÷实际出口总值×100%

  八、对进料加工复出口为多种不同退税率产品,在按照上述办法确定的分配率计算核销差异过大时,应按《核销情况表》中不同产品的“上期实际耗用进口额”和审核系统相应产品“上期实际出口额”分别确定实际分配率,进行上个核销周期退(免)税的核销。

  九、由于海关延期核销等原因,企业不能按时对到期的电子帐册进行核销时,出口企业可暂不对下一核销周期的电子帐册进行登记申报,该电子帐册项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暂按一般贸易进行免、抵、退税备案申报。待海关出具上一核销周期的《核销情况表》、税务机关对上一核销周期的电子帐册作退(免)税核销后,企业再办理新电子帐册的登记申报,并对原备案申报的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进行冲减,按正常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进行申报及进口料件的明细申报。

  十、本通知适用于我省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生产企业,联网企业进料深加工结转业务不适用以上规定。

  十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加工贸易联网监管退(免)税备案认定表》

  2.《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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