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并发票票种及印发2009年版发票样本的通知[部分废止] 闽地税函[2009]102号 2009-05-21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月25日起,本法规中除保留的四种发票外,全文其他部分失效。 2.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除保留的四种发票外,全文其他部分失效。 3.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3年9月29日起,本法规中除保留的四种发票外,全文其他部分失效。 4.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发票换版的公告,本法规除保留的四种发票(《福建省××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二联20元版定额手撕票)、《福建省××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单联卷式机打发票)、《福建省××市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三联,版面金额分为零拾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贰佰元、伍佰元共7种)、《福建省××市邮电通信业卡类销售定额发票》(二联,版面金额分为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共4种))外全文废止。 5.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中除保留的四种发票外,全文其他部分失效。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强化发票管理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地税系统发票管理,省局决定简并发票票种,统一规范票样。现将简并后的《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样本(2009年版)》(以下简称“新《发票样本》”,对下只发纸质文档)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发票是记录经济活动的重要原始凭证,是国家强化税收管理的重要手段。加强发票管理,对维护经济秩序、强化税收征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的精神,切实提高对加强发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并以此次省局简并票种、统一票样为契机,加大机具开票力度,逐步减少手工票和定额票,依法加强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 二、简并票种,统一票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普通发票印制数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63号)的精神,省局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现行票种进行整合、简并。经简并,我省地税发票从原有的140种319样(按不同版面金额、联次等细分,不含各地印制的门票),减少至73种128样(具体简并说明见附件1,简并前后对比目录见附件2),并规范发票名称,采用“统一发票”、“专用发票”和“定额发票”三种名称。同时,对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票样进行了改版,提高有奖发票的防伪性能,方便使用人进行兑奖和查询辨伪(具体改版说明见附件3)。 三、明确要求,加强管理 (一)明确划分省印和市印票种 国家税务总局设置的票样,除《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为市印以外,其它均为省局印制。省地税局设置的票样,除《福建省退保费发票》、《福建省人寿保险专用发票》为省印以外,其它票样均为设区市局(包括省局直征局)印制。(总局设置的票样在新《发票样本》的“票样目录”中注有标识) (二)加强发票印制管理 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新《发票样本》的统一票样印制发票,不得擅自修改。发票印刷厂应严格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印制通知书》要求及所提供的票样印制,不得擅自变更。各级地税机关对发票的验收入库,要严格按新票样和《发票印制通知书》要求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得验收入库。 (三)明确纳税人自印发票管理 纳税人申请自印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属于首次申请的,由设区市局、省直征分局负责审批;属于申请续印的,凡自印发票式样没有变化的,由县(区)局直接审批。纳税人申请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由设区市税务机关、省直征分局负责审批。 纳税人申请自印发票或申请套印发票专用章的,经批准后,均可按原规格或同比例缩小的规格在发票上套印发票专用章。 (四)做好发票代码的维护管理 此次发票简并及改版力度较大,票样变动较多,为规范发票代码管理,对新版发票代码进行重新编制,新版发票代码见新《发票样本》目录,旧版发票代码保留。各设区市局应做好征管信息系统发票代码的维护工作。 四、广泛宣传,提升服务 (一)加强宣传辅导。各单位应对此次简并发票票种和改版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的信息进行公告,并通过报刊、网络及各种媒体,积极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向社会公众宣传本次发票简并及改版的目的、意义及具体内容,取得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对于试点推行计算机开票的旅店(住宿)业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提前逐户告知,做好宣传、解释和组织软件的安装、操作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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